腾讯“扫码登录”被告专利侵权

2024-04-07 22:14 红星新闻记者 周炜皓
成都天钥科技方面称,本次针对腾讯“扫码登录”行为侵权的起诉,主要涉及专利名称为“计算机系统身份识别方法”,该专利具体应用场景为用户在存储预定加密机制的手持终端写入身份信息,并与系统主机绑定,在需要时通过手持终端在获取计算机主机系统在其他终端的公示信息(即扫描二维码)后,经加密运算使身份认证信息发送到系统主机从而在其他终端完成登录。
上述公司主张,涉诉专利覆盖这一应用场景下的全部技术发明,并表示专利所描述的技术特征与时下腾讯所使用利用手机终端扫描电脑端二维码实现用户登录的场景吻合。据悉,腾讯并非该公司唯一起诉对象,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便捷支付等应用领域,我们也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对相关主体侵权行为的起诉目前正在准备中”。
红星新闻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发现,在成都天钥科技名下共有23个专利申请,其中涉及身份认证、二维码等技术的有10个,最早的相关技术专利申请可追溯至2011年10月。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公开报道显示,近年来,针对“扫码支付”“扫一扫”等技术的专利侵权纠纷时有发生。2017年,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认为支付宝、腾讯财付通使用的二维码侵犯所属专利权,分别提起两起诉讼。案件于2019年12月30日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驳回上述两家公司诉讼请求。
记者注意到,在相关报道中,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主张其拥有的涉案专利包括了移动支付中的“扫一扫”二维码采集、后台解码、辨识字段、信息匹配、最终识别等全过程。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在做出判决时强调,微信扫码支付服务没有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微信扫码支付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商标版权代理人陈陶介绍,在类似对“底层逻辑”类技术的专利纠纷中,通常会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陈陶看来,互联网环境下的网络技术专利侵权行为判断难度远远大于著作权、商标权和外观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这类案件的事实认定需要经过司法鉴定,由专业技术人员依照等同原则、全面覆盖原则等进行判断。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卫峰指出,考虑到此类专利的特点,相较于普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相关诉讼需要对技术方案有更加深入的理解与分析,“在取证难度上,此类诉讼与普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存在差异”。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裴一歌则认为,如何进行有效取证、如何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此类诉讼双方举证的关键,“被告有可能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对比文件、公知常识等证据也是举证要点所在。”
裴一歌表示,无论是原告主张拥有的多种二维码、身份识别技术的专利,还是其他专利,评估其是否合理,应当考虑是否符合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是否存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比如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以及是否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对于权利人据以主张的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该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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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何先锋 责编 官莉